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7号)等文件精神,为引导和鼓励潮州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同时受《证券法》(年修订)等有关*策变化影响,原《潮州市人民*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策措施》(潮府〔〕36号)中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用。结合我市实际,市金融局对其进行修订,重新起草了《潮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现将文件的主要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市金融局征求各县区*府(管委会)、市财*局、市发展改革局等21个单位,并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参考反馈的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办理。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部分第一至四条是文件的总则。包括第一条制订依据和起草背景,第二、三条是*策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潮州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潮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第四条是涉及的各部门职责。
(二)第二部分第五至九条主要是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具体操作。包括第五条奖励资金来源,第六条奖励标准,对企业上市、挂牌及募投分类别、分阶段给予不同额度的财*奖励,境内上市企业最高奖励万元,境外上市企业最高奖励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万元,省内合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第八条奖励资金申请和审批,企业根据上一年度上市挂牌进度填列《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经县区*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经办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市金融工作局受理(市直企业直接向市金融工作局递交申请)。第九条申请奖励所需材料。
(三)第三部分第十至十四条是补充说明事项。包括连续经营承诺、诚信申报要求等。
原文链接:
潮州市人民*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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