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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2 19:50:00

一、基本案情

梁锦辉于年1月1日向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中津村承包位于中津管区第三村民鸡心坑至山寮及第四村象鼻前一带土地,面积约35亩,用于生产种植水果,年12月31日承包合同期届,按合同约定梁锦辉有优先承包权,梁锦辉向中津村委要求继续承包该土地,中津村委提出要提高承包款及管理费。后双方因承包土地的期限及是否重新签订书面合同意见不一致,而没有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期间,梁锦辉向村委要求续签合同并上缴租金,但中津村委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收取,梁锦辉继续在该地种植蜜柚等果树。年中津村委根据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收回上述土地并告知梁锦辉自行清理。年3月16日中津村委组织干部、保安及临时雇用人员梁某杰等十多人开钩机到梁锦辉的果园强行铲掉其果树,梁锦辉妻子*某音上前阻止被保安人员控制,梁锦辉遂持刀驱离村保安人员等人,期间梁某杰被梁锦辉持刀刺致轻微伤。

另查明,梁锦辉于年11月11日自愿将原承包土地退还中津村,中津村委将土地另租给*某泽经营,*某泽自愿补偿梁锦辉青苗款人民币90万元整。另,梁某杰被刺轻微伤一事由村委协调处理,由*某泽补偿梁某杰一切医疗费用。梁锦辉上门向梁某杰赔礼道歉,梁某杰谅解了梁锦辉。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年3月3日作出()粤刑初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梁锦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判决被告人梁锦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原审被告人梁锦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7月6日作出()粤51刑终47号刑事判决,认为上诉人梁锦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原审判决系认定事实不清,定罪及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梁锦辉无罪。

三、无罪理由分析

一审认定梁锦辉犯寻衅滋事罪,二审改判梁锦辉无罪,原因为何?

我们发现,一审判决书中认为梁锦辉系“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作为刑辩律师,首先要做的就是将该罪名进行全面剖析,看梁锦辉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一)梁锦辉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梁锦辉持尖刀驱逐村保安等人,并造成一人轻微伤系事实。但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我们发现:

第一,村委会存在先前过错,后续的强拆行为违法

梁锦辉向中津村委租赁的土地于年12月31日合同期届满后,按合同约定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在其没有明确放弃承包权的前提下,中津村委不应收回其土地另行租赁给其他人。中津村委以梁锦辉没有缴纳地租而决定收回的理由不成立,梁锦辉曾多次到村委缴地租,但中津村委没有及时收取,才造成梁锦辉没有及时续缴地租。中津村委若因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该土地的,也应通过协商解决并赔偿梁锦辉的青苗费及其他损失,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必须通过法定途径依法实现其合法权益,因此,中津村委擅自组织干部、保安及临时雇用人员进入梁锦辉的果园强行铲掉林木拆迁是非法的。

第二,梁锦辉持刀驱离毁树人员系情势所迫

中津村委组织干部、保安及临时雇用人员梁某杰等十多人开钩机到梁锦辉的果园,对梁锦辉家种植的果树进行强行铲除,梁锦辉的妻子*某音上前阻拦,却被强行铲林者粗暴控制,梁锦辉因妻子被控制、果树被铲除,这才持刀驱离毁树人员。

可见,本案的根本起因系村委人员对梁锦辉的果树进行非法强拆,梁锦辉后续的持刀行为是有真实的民事纠纷背景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从主观上来看,梁锦辉也并非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也不属于“无事生非”“借故生非”,不能认定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根本上不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梁锦辉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梁锦辉面对正在实施强拆毁林的不法侵害人员,且不法侵害将对其造成巨大损失,此时梁锦辉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因此,其用刀驱离强拆毁林的人员并致一人轻微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四、拓展总结

年发生的“昆山龙哥被反杀案”促进了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激活和完善,但不少人因此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仅停留在人身暴力犯罪的层面上。查看《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可以发现,若遇到“财产”和“其他权利”被侵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可能是防卫过当。本案当中,梁锦辉因为自己的果树正受强拆人员的不法侵害,因此采取了“用刀驱离”这种防卫措施,而现场有众多不法侵害人,其完全有权利同时针对这些人进行防卫。从梁锦辉当时所处的情景来看,现场强拆人员有十几人,其妻子*某音又被强拆人员控制,自己系“一对多”,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可以判断,梁锦辉“用刀驱离”显然不同于“见人就砍”,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根据《“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31号),“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案梁锦辉最终只造成一人轻微伤,也并非“造成重大损害”。梁锦辉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本案一审将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笔者认为,是对寻衅滋事罪的滥用。全国*协委员朱征夫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提案,提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如“随意”“任意”“破坏社会秩序”等表述过于模糊,且寻衅滋事罪与很多罪名相竞合、体系上存在逻辑缺陷、废除后不会出现立法的空白。刑法学者方鹏于今年3月5日发表文章《请扔掉那个可以随意入罪的口袋,让人民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支持废除“超级口袋罪”寻衅滋事罪》,强调了法律标准不明确会带来无限的司法权力滥用,会让人民时刻处于被追诉的危险中而无所适从。

笔者亲办过多个寻衅滋事案件,深切认识到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的现状,赞同废除寻衅滋事罪。法律标准具体明确,正当的维权行为或者一般的违法行为不会被当成刑事犯罪予以追诉,人民才不会整日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叶蕴:毕业于中国*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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