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艺贤:
你于年3月25日03时46分在省道S线K19+m处(潮州市湘桥区*金塘普通公路超限不停车监测点)使用闽E运输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一案,本机关于年9月27日作出《行*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潮交罚[]号)并依法向你送达,决定给予罚款壹万陆仟元整(元)的行*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潮州市人民*府申请行*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逾期不申请行*复议、不提起行*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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