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13日,潮安区人社局接到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某鞋厂唐某龙、肖某娜等14名工人反映他们被拖欠工资,老板杨某成不知去向的投诉。接到投诉后,潮安区人社局介入调查,经初步调查,杨某成于年3月1日在东凤镇府前路租赁厂房,开办一家制鞋厂,由杨某成、郑某妮夫妻(均是湖北人)共同经营,注册投资人郑某妮,两人于年8月不知去向,拖欠唐某龙、肖某娜等14名工人自年11月至年8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潮安区人社局分别于年9月7日、年9月14日在该鞋厂门口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年9月14日还在潮州市潮安区人民*府的网站上进行公告,但杨某成、郑某妮夫妻未按规定到场配合调查,涉嫌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年9月21日,潮安区人社局在该鞋厂门口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鞋厂于年9月30日前支付唐某龙、肖某娜等14名工人的工资人民币元,同时潮州市潮安区人民*府的网站上进行公告,但是杨某成、郑某妮仍然没有配合调查,也没有对欠薪问题进行整改,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调查与处理年10月29日,潮安区人社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于年10月29日对该案进行受理,同月30日决定立案,并于年1月4日批准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年8月23日,该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山西落网,并于年9月24日被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年1月26日,该两名犯罪嫌疑人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人民币元,工人所欠工资也均于年9月全额付清。
法律分析一、被告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违法行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犯罪行为上,被告经两次《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被告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构成“逃匿”,在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被告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号)第二条、《广东省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4号)的规定,认定被告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对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两名被告人逃匿,前期以劳动者反映的为准,但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杨某成、郑某妮在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讯问时均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有相关营业执照、相关送达文书、唐某龙、肖某娜等劳动者的笔录、租厂房协议书,房东的笔录等证据为证。因此杨某成、郑某妮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三、关于被告量刑问题《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杨某成、郑某妮在被抓获后,其家属主动联系被欠薪工资,积极主动支付了所拖欠的工资,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两人均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人民币元,判决合理合法。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社部门及时受理劳动者的投诉,迅速开展立案调查行动,并依法作出行*处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在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并逃匿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终将逃匿到山西的两名被告人抓获,工人欠薪问题也得到解决。将两名被告人绳之以法,并在电视台、报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