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伟为首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年至年间,被告人郑某伟通过拉选票、贿选、拜认义亲等非法手段逐步当选为潮安区沙溪镇某村*支部副书记,后为树立其非法权威,开始在该村为非作恶,欺压其他村干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年起,被告人郑某伟开始介入工程建设,与被告人郑某坡合伙经营挖掘机,并先后纠集了被告人郑某龙、陈某冰等8人参与工程施工,分别负责车辆运载登记、财务管理、充当打手等工作。年至年间,被告人郑某伟一伙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郑某伟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郑某龙、郑某浩为骨干分子,被告人陈某鹏、陈某冰等6人为一般参加人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自年7月起,被告人郑某伟一伙在潮安区沙溪镇内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垄断工程项目建设,树立该组织的不法影响力。年至年间,被告人郑某伟先后纠集网罗了被告人郑某、郑某源等5人加入其一伙,形成了以被告人郑某伟为首,被告人郑某龙、郑某、郑某浩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陈某鹏、陈某冰、郑某源等10人为参加人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结构较为稳定。自年起,郑某伟担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后,打击排挤其他村干部,安插亲信,进一步树立其非法权威。年7月至年3月间,被告人郑某伟一伙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贪污、诈骗等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强揽铁路建设的机械租赁、路基绿化等多个工程项目,对沙溪镇的工程建设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从中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极大地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寻衅滋事罪
[犯罪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
1.年6月至年7月间,被告人郑某伟、郑某等人为逞强,先后在潮安区沙溪镇内及高铁潮汕站附近等地,利用该涉黑组织的非法影响力,先后多次随意殴打、恐吓郑可某、郑某权等多人,并致被害人受伤。
2.被告人郑某伟因与被害人郑壮某发生口角,年2月某天凌晨,被告人郑某伟为逞强,纠集被告人郑某浩、郑某龙等多人,持开山刀、锄头柄等工具窜至潮安区沙溪镇某小炒店准备砍打被害人郑壮某。被害人郑壮某见状逃跑,被告人郑某伟一伙追逐无果,遂离开现场。
3.被告人郑某伟因与被害人孙某龙发生口角,年7月某天,被告人陈某鹏等多人为逞强,合伙持砍刀、锄头柄等工具在潮安区沙溪镇某烧烤摊档,砍打被害人孙某龙及在场劝架的被害人陈某盛等3人,致被害人孙某龙等人不同程度受伤。作案后,陈某鹏打电话将该事告知被告人郑某伟,被告人郑某伟遂指使陈某鹏等人潜逃,并委托他人与被害人孙某龙一方调解,后又为陈某鹏提供潜逃资金5.2万元。
4.年6月开始,被告人郑某伟未经被害人陈某汉同意,指使郑某龙安排郑某源等货车司机,将打桩产生的泥浆运载至其承租的鱼池强行倾倒。至年初,被告人郑某伟共非法占用被害人陈某汉承租的土地余平方米。
5.被告人郑某伟前已承揽中铁六局集团多个项目工程,期间曾停止运载打桩泥浆致使工程无法顺利进行。年4月,被告人郑某伟建造自家楼房过程中,多次找到项目经理李某,要求李某指派工程队为其新建楼房打桩并提供钢筋及混凝土。最终,李某被迫让打桩队免费为其新建楼房打15条桩并提供钢筋及混凝土。
6.年9月,被告人郑某伟以中铁六局集团某项目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为借口,指使被告人郑某纠集被告人郑某源等人驾驶4辆大货车至施工工地,堵住施工道路及办公出入口,致使工程机械、运输材料的车辆等无法通行,工程被迫停止施工。后该项目经理李某等人被迫向被告人郑某伟求情,被告人郑某伟才指使郑某源等人将堵路的车辆开走。
[其他个人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
1.被害人郑某瑜等3人合股承包经营潮安区沙溪镇某村的自来水管理事项。年1月,时任该村*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的被告人郑某伟为逞强,强行要求被害人郑某瑜等3人与被告人郑某浩合股承包,被害人被迫同意其要求。后被告人郑某浩以占“干股”的形式,在没有出资及参与经营的情况下,独占四成的营利数额,至年,共从中非法获利3.6万元。
2.自年4月开始,被告人陈某鹏在潮安区沙溪镇及周边乡镇,多次向他人发放高利贷资金,从中收取高额利息。在被害人未能按约定期限归还高利贷资金及高额利息时,遂将被害人林某乙等多人手持借条的照片、录制被害人住家门口的视频等发布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