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凌晨
潮州市湘桥凤新派出所根据市局0指令
及时抓获一名高空抛物的违法嫌疑人
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事件回顾27日凌晨零时许,居住在湘桥区花园村新园路一出租屋房的梁某(男,34岁,江西人),因不满邻居发出声响打扰到其休息,心情烦燥之下,在房间里打来一盆水,从窗户泼出去,又将报纸撕碎扔到楼下。
随后,梁某仍不解气,又从楼道里拖来邻居临时放置的几块床板,并从窗户推到窗外砸向地面。床板砸地的声响引起了周围群众的注意,附近群众发觉后大声提醒制止。但梁某仍没有停手,继续将剩余床板从窗户砸出,致楼下停放的一辆汽车、一部摩托车不同程度受损。
被砸车辆家中从往下看接到群众举报后潮州市公安局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凤新派出所出警处置。民警到达后,发现现场一片狼籍。随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并将梁某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
经查,梁某交代了因邻居吵到他休息、为发泄不满高空抛掷杂物的犯罪事实。目前,梁某以涉嫌高空抛物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方提醒高空抛物,不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是公共安全问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规定: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呼吁请大家珍爱生命,禁止高空抛物,共同营造温馨安全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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