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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府
统一行使行*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粤府函〔〕99号
为落实中央关于行*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本省县级以上人民*府统一行使行*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年6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省县级以上一级人民*府只保留一个行*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府统一行使行*复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府名义作出行*复议决定。县级以上人民*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复议案件,此前该部门已经受理的行*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该部门提出的行*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二、县级以上人民*府司法行*部门作为本级人民*府的行*复议机构,以本级人民*府行*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本级人民*府行*复议事项。
三、县级以上人民*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府行*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府行*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复议申请人。
四、县级以上人民*府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本通告,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复议机关,通过行*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争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修改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广东省人民*府行*复议机构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府行*复议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
广东省人民*府
年5月14日
附件
广东省人民*府行*复议机构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府行*复议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1.广东省人民*府行*复议办公室(广东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