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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溪警方在“飓风”攻坚行动中,结合岁末年初治安特点,针对“站街女”招嫖违法活动死灰复燃的问题,多措并举,重拳整治,频频出击,近日连续查处4起涉*案件,抓获处理涉*违法人员9名。枫溪派出所针对近日网传“站街女”视频,闻警而动,对枫溪区枫一工业区鳗场路涉*问题进行核查重点整治。12月2日,该所根据前期摸排的线索,迅速组织警力开展地毯式清查行动,当天16时多,在枫溪区鳗场路中段一店铺内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高某、谢某明和涉嫌拉客招嫖的违法人员邓某、王某和董某等5人。经审查,违法嫌疑人高某(女、25岁、贵州人)和谢某明(男、38岁、贵州人)对其当日在该店铺内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违法人员邓某(女、30岁、四川资阳人),王某(女、22岁、重庆江津人),董某(女、23岁、贵州人)对其拉客招嫖的违法行为也供认不讳。目前,上述5名涉*违法人员均被行*拘留。池湖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池湖村安南庙一带“站街女”招嫖又有所抬头的迹象,遂组织警力开展突击清查行动。11月26日,民警在该路段巡查中发现一对男女正在出租屋中进行性交易活动,被民警当场擒个正着。经审查,违法人员柳某(女,32岁,湖北省咸宁市人)、钟某(男,45岁,江西省赣州市人)分别对其在安南庙出租屋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均被行*拘留。11月28日,该所又在池湖村安南庙一出租屋查处1起卖淫嫖娼案件,现场抓获违法人员2名。警方
提醒
下一步,枫溪警方将加强出租屋管理,加大排查打击力度,坚决查处“站街招嫖”违法活动,坚持露头就打,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有效净化辖区社会风气。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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