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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7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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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乡公共交通财*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我市城乡公共交通平稳运行,促进公共客运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公共交通财*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公共交通财*补贴资金(以下称公交财*补贴资金)是指由市级财*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编制、修编公共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的支出,以及对公交车辆购置、特殊人群优惠乘车的票价差额和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亏损等给予一定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市级公交财*补贴资金用于全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修编以及对湘桥区和枫溪区范围内的公共交通补贴。

第四条公交财*补贴*策平等适用于各种所有制的公交企业。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财*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企业申请补贴资金并进行初审、提供资金分配的依据等工作。

市财*局负责将公交财*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预算,及时做好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对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的公交行业财*补贴申请进行核定。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公交行业运营成本的监审及核定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公交财*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公交财*补贴资金年度预算以上一年度市级财*收入的1%为上限。当年度资金不足部分,纳入下年度预算,优先安排资金。

第二章补贴资金预算编制

第七条公交企业每年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的公交运营成本进行核算,并对上年度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于1月31日前形成审计报告报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市发展和改革局监审;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组织专业人员和相关专家实施运营成本核定,核定结果抄送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局。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局应于每年11月底,根据公交行业发展规划和公交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编制下一年度的公交财*补贴支出计划报送市财*局。

第九条市财*局应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编制的下一年度公交财*补贴支出计划,确定下一年度的补贴金额,纳入市级财*预算,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条公交财*补贴预算经批准后,市财*局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下达下一年度的公交财*补贴支出计划。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组织企业申请补贴资金。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鼓励公交企业购置新能源、高等级车辆投入运营。购置柴油公交车实行一次性购车补贴4万元/台,购置LNG公交车、纯电动公交车实行一次性购车补贴5万元/台。(混合动力:咩咩???)

新能源公交车必须在国家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录范围内。

第十二条特殊人群优惠乘车补贴对象包括本市户籍和常住本市的非本市户籍特殊群体。其中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费乘车每人次补贴2元;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次补贴1元;现役*人、荣残*人、残疾人、*烈属等优待对象每人次补贴1元;中小学生的乘车优惠补贴标准按实际优惠幅度进行补贴。

优惠乘车补贴以IC卡刷卡统计次数为准。

第十三条应急运输及开行冷僻线路的亏损补贴由市交通运输局出具行*指令相关证明文件,经第三方机构进行成本审核后,应急运输按运营成本予以补贴,冷僻线路按每条20万元/年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新建公交停保场一次性补贴50万元;新建公交首末站按10万元/个进行补贴;新建公交站亭按1万元/个进行补贴,新建智能公交站牌按0.2万元/个进行补贴;站亭管养费用按元/个核定资金总额,按年度一次性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公交一卡通工程、公交调度平台建设、手机APP公交实时乘车系统等智能公交项目一次性给予补贴万元。

第十六条行业规划编制、修编及线路招投标、成本监审等相关行业管理成本支出按实结算,全额补贴到实施单位。

第四章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公交财*补贴资金实行“据实核定、责利对等、合理分配”原则,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的编制及修编;

(二)根据行*指令执行应急运输、开行冷僻线路的亏损补贴;

(三)*策性亏损补贴,包括补贴公交票价优惠的资金缺口、补贴老年人、荣残*人等特殊群体优惠乘车的资金缺口;

(四)公交车辆购置资金补贴;

(五)各公交站场、候车亭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补贴;

(六)信息化建设补贴;

(七)其它行业管理成本支出。

第十八条公交财*补贴资金按运营补贴和专项补贴两种方式进行分配:

(一)运营补贴包括特殊人群优惠乘车、应急运输及行*指令性线路运营造成的亏损补贴。运营补贴按年度进行数据核对,按年度申请补贴。

公交企业应于年度运营成本核定后,将当年度*策性运营和行*指令性线路运营亏损的实际发生额,以请示形式报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运营补贴。

市交通运输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交监控平台进行数据核对,并结合企业年度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财*局。

市财*局应自收到市交通运输局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资金总额的审定并将资金拨付给公交企业。

(二)专项补贴包括车辆购置补贴、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及信息化建设补贴。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局编制的年度发展规划进行投资或建设。

车辆购置补贴,由公交企业在车辆营运手续办理完成后,凭市交通运输局的批准文件和对应车辆的营运证件,以请示形式报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补贴资金;站场及信息化建设补贴,由公交企业在项目完工后,以请示形式报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运输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的投资及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市财*局,由市财*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的审查意见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站亭管养补贴资金实行包干,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核定的站亭年度管养预算资金数额,向市财*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局将资金拨付到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按实补贴管养单位因开展站亭搬迁重建、损毁修复、公益宣传等业务的支出。

市交通运输局应设立站亭管养资金专户。每年度结束时,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站亭管养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站亭管养单位。补贴资金如有结余的,可累加用于后续的站亭管养支出,并于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时由市财*局组织进行清算。

(三)公交规划编制、修编及其它管理成本的支出参照专项补贴进行分配。

第五章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公交企业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公交财*补贴资金进行核算,规范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各公交相关企业应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财*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开展的行业管理和财务审计、监督等工作,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交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经市交通运输局、市财*局、市审计局检查核实后,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扣减或暂缓拨付公交财*补贴资金;

(二)不执行公交票价优惠,不执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推动车辆转型升级相关指导意见的,扣减当年度公交财*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补贴资格;

(三)不服从*府应急调度,不按时开通行*指令性线路的,扣减当年度公交财*补贴资金;

(四)提供不实或虚假材料的,停止拨付公交财*补贴资金,追缴已拨付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燃料价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社会不稳定的,暂缓拨付公交财*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视具体情形暂缓、扣减、停止拨付公交财*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补贴资格。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局、市财*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审计局等单位或被委托核算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在公交财*补贴资金分配过程中,存在以权谋私,不按规定进行审核、不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影响到公共客运行业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单位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异议,可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市交通运输局视情况单独或商市财*局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人民*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级公交财*资金补贴办法并组织实施。

(来源:潮州市人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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