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对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房的扶持*策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潮州市人民*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府规﹝﹞4号)文件中关于“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的规定,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推动潮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中的作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与激励消费者购买装配式住宅,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情况,经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对装配式建筑给予*策扶持:
一、对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视同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的商品房,享有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策,并对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给予优先发放的*策扶持。
二、对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
根据《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潮公积金规﹝﹞1号)第十二条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夫妻仅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第二次购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对已办理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允许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的15倍。”即对于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2万元;夫妻仅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8万元;第二次购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8万元;对已办理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允许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的15倍。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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