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医院违反《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的规定,医院作出中止医保协议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医院医保协议天,自年4月1日起至年9月27日止,医院的医疗保险相关结算业务。
二、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已达到出院条件的,应尽快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未达到出院条件的,在确保治疗安全情况下可选择转至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三、对医院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可自主重新选择门诊特定病种就医机构,请及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联系市直-,潮安区-,饶平县-,湘桥区-,枫溪区-。
特此通告。
潮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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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潮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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