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本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次支付比例为70%,每次支付限额为20元,每人每年累计支付限额为元。
2特殊门诊1.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医院
医院
医院
医院
起付标准
元
元
元
元
报销比例
88%
83%
68%
68%
△注:我市精神病门诊特定病种免收起付标准。
2.特诊支付限额
病种名称
居民医疗保险
单一指定慢性病
元
多种指定慢性病
0元
恶性肿瘤
元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非透析治疗
元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治疗
元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元
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00元
艾滋病(不含属于公共卫生费用)
元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00元
其他指定特殊疾病
0元
3.补充说明:
△参保人享受特殊门诊待遇首年的支付限额按其当年具备享受待遇资格的月数计算。即首年的支付限额为:该病种的年度支付限额除以12,再乘以确认该参保人具备享受待遇资格时的当年剩余月数(含确认享受待遇资格当月)。
△统筹基金支付特殊门诊的医疗费,一并计算在参保人该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内(即包括住院费用和特殊门诊费用)。
3住院报销1.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医院
医院
医院
医院
起付标准
元
元
元
元
报销比例
88%
83%
68%
58%
△注:医院起付标准为元。精神病患者在医院就医,按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报销。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A档24万元、B档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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