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15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执行大会,依法对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开设*场罪犯林钟宏进行宣判并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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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开设*场罪犯林钟宏,男,广东省饶平县人。年11月21日19时许,罪犯林钟宏与被害人林某添因开设*场发生纠纷,遂伙同林护中分别持木棍和刀来到广东省饶平县汫洲镇安路街东巷祠堂巷口,林钟宏持木棍对林某添进行殴打,并打砸林某添所开设的*档。林某添被打后,遂回家纠集被害人林某孝、林某凯、林某彬、林某来、林某涛等人持刀、钢管等工具前往林钟宏开设的位于汫洲镇安路街仁谦祠堂附近的*档欲进行报复。与此同时,林钟宏也返回其位于汫洲镇汫和路段的住家“碧桂园茶座”,拿来一支制式步枪及若干子弹后返回安路街仁谦祠堂附近等待,并将一把刀具交给林护中。
当天19时50分许,林钟宏见到林某添、林某孝、林某凯等人出现在安路街时,即持枪迎上前,林护中持刀跟在林钟宏旁边。林钟宏持枪朝林某添、林某孝、林某凯等人连续开枪射击,后又对已倒地的林某孝等人再次射击,致林某添、林某孝两人中枪当场死亡,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致被害人林某彬、林某来、林某涛及路人林某然、林某泓、林某喜分别中弹受伤。作案后,林钟宏潜逃。
同月26日,林钟宏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林某添符合枪械击中面部、胸腹部、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林某孝符合被枪械击中颈部、背部,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胸腔肺部破裂大出血死亡;林某凯符合被枪械击中头部、胸部、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胸腔肺部破裂大出血死亡;林某彬、林某来、林某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林某喜、林某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林某涛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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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钟宏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三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还与他人合伙开设*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开设*场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林钟宏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为争夺非法利益而持枪支射击致多人死伤,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钟宏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开设*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宣判后,罪犯林钟宏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钟宏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钟宏验明正身,押赴现场,执行枪决。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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