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年起,潮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新变化啦!快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调整统一个人缴费标准
自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统一为元/年。
提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调整统一为30万元。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为:医院90%、医院85%、医院70%、医院60%。
三提高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支付限额统一提高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支付限额的70%。
2将门诊特定病种重度精神疾病由指定慢性病调整为指定特殊疾病,支付限额提高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元/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元/年。
四提高普通门诊待遇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含一般诊疗费)提高为单次限额30元、年度累计限额元。
附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指定慢性病(一)范围。
1.高血压病(Ⅱ期及Ⅱ期以上);2.糖尿病;3.类风湿性关节炎;4.系统性红斑狼疮;5.再生障碍性贫血;6.帕金森病;7.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8.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9.血友病;10.癫痫;11.强直性脊柱炎;12.白内障(手术);13.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14.冠心病;15.慢性病*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16.结核病(不含属于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二)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1.参保人员患有一种指定慢性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元;
2.参保人员同时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元。
指定特殊疾病(一)范围。
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4.血管炎;5.多发性硬化(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6.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7.肝硬化(失代偿期);8.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限肌力3级及3级以下);9.重度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心境障碍、强迫症、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10.艾滋病(不含属于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二)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1.恶性肿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元。
2.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非透析治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元;(2)透析治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0元。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元。
4.血管炎、多发性硬化(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元。
5.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限肌力3级及3级以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元。
6.重度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心境障碍、强迫症、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艾滋病(不含属于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