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府关于清理整治无牌无证等非法摩托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潮府告〔〕13号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切实改善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府决定开展对无牌无证等非法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清理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摩托车,可并处元罚款、记12分。驾驶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行*拘留。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号牌及行驶证。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扣留摩托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元罚款、记12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摩托车,强制报废,处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合法摩托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
六、公安、发改、交通、城管、工商和质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拼装摩托车或者改装摩托车违法行为。
七、在划分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划分摩托车专用道的,摩托车应当走专用道。
八、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教育,模范带头拒绝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拼装和报废摩托车,共同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九、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潮州市人民*府
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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