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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治理水平,巩固市城区道路升级改造效果,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在潮州市城区内开展机动车乱停放专项联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停放在相对应停车泊位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
二、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非机动车泊位、交叉路口等地方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或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对长期占用城市人行道及其它停车泊位的无号牌车、报废车等车辆,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自本通告之日起10日内,应当自行清理,逾期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拖离并处理。
四、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对在机动车道禁停区域停车和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机动车由市公安交警部门给予处罚;对违规占用停车泊位和人行道行为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
五、本通告自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潮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年3月3日
来源:潮州市城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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