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年6月28日从法院了解到,该案被告人郭维浩,男,年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潮安县,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调研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年7月23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本案于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以潮枫检公诉刑诉[]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维浩犯受贿罪向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遵照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于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郭维浩在枫溪区国税局、潮州市国税局任职期间,于年至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辖属纳税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请托,在办理潮州市枫溪雅泰瓷厂、广东顺祥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三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纳税企业涉税业务过程中,为上述纳税企业提供帮助,先后多次在潮州市枫溪区国税局其办公室、潮州市红树林住宅小区其家中等地,非法收受上述纳税企业经营者刘泽武、邱昭华、林大祥等多人所送钱款合计39.4万元、港币12万元(折合12.万元),上述二项折合共计51.万元。
具体分述如下:
1、枫溪区国税局稽查局于年下半年对潮州市枫溪雅泰瓷厂进行税务稽查立案,后被告人郭维浩接受该厂负责人刘泽武的关系人刘德忠的请托,承诺对该厂税务问题从轻处理,后在韩江下津河段刘德忠的游船上收受刘泽武所送钱款1万元。
2、枫溪区国税局于年对广东顺祥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检查,后被告人郭维浩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祥、总经理林伟河的请托,承诺在该公司纳税评估问题上给予关照,后在枫溪区国税局其办公室,收受林伟河所送钱款2万元;被告人郭维浩还于年至年每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在潮州市国税局枫溪分局和枫溪区国税局其办公室,先后10次收受林伟河所送钱款共计3万元。
3、枫溪区国税局于年对潮州市三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检查,后被告人郭维浩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昭华的请托,承诺在该公司纳税评估问题上给予关照,后在枫溪区国税局其办公室收受邱昭华所送钱款2万元;被告人郭维浩还于年至年每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年至年每年春节前,在枫溪区国税局和潮州市国税局其办公室及潮州市红树林住宅小区其家中,先后12次收受邱昭华所送钱款共计2.4万元。
4、潮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于年5月对潮州市西荣装潢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并对该公司偷漏税问题立案,后被告人郭维浩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少平的请托,承诺在该公司税务问题处理上给予关照,并让时任该局检查一科科长刘绵贵对该公司从轻处理,后在潮州市***迎宾馆附近一西餐厅收受柯少平所送钱款港币10万元(折合10.万元)。
5、潮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于年5月对潮安县龙彩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税务专项检查并立案,后被告人郭维浩接受该公司负责人郭枫溱的请托,承诺对该公司税务检查问题给予关照,并在该公司被税务专项检查过程中,在潮州市***金信酒店门口收受郭枫溱所送钱款2万元;被告人郭维浩还于年春节前,在该公司收受郭枫溱所送钱款0.2万元。
6、潮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于年8月对广东恒发五金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并对该公司偷漏税立案,后被告人郭维浩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巧娇的请托,承诺在该公司税务问题处理上给予关照,后在潮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其办公室收受郭巧娇所送钱款2万元;被告人郭维浩还于年至年每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在潮州市国税局其办公室先后10次收受郭巧娇所送钱款共计2.2万元。
7、潮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于年对广东梦佳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并对该公司偷漏税问题立案,后被告人郭维浩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锡波请托,承诺在该公司税务问题处理上给予关照,并让时任该局检查一科科长刘绵贵对该公司从轻处理,后在潮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其办公室收受苏锡波所送钱款2万元;被告人郭维浩还于年春节前,在潮州市国税局其办公室收受苏锡波所送钱款0.3万元。
8、江苏省句容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年下半年发来国家税务总局督办黄金发票检查-句容市金伟金箔厂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函,请潮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协查潮州市三鸿陶瓷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鸿陶瓷公司”)向句容市金伟金箔厂购进铜箔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后被告人郭维浩接受三鸿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锐的关系人陆浩章的请托,承诺为三鸿陶瓷公司提供帮助,后在潮州市*******住宅小区其家中,收受刘宏锐托陆浩章转送的钱款2万元。
9、潮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于年4月对潮州市联骏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并立案,后被告人郭维浩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文光的请托,承诺在该公司税务问题处理上给予关照,并让时任潮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李宏对该公司从轻处理,后在潮州市****红树林住宅小区其家中,收受曾文光所送钱款2万元。
10、潮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于年6月对潮州市枫溪区金百川瓷艺厂进行税务稽查立案,后被告人郭维浩接受该厂法定代表人何芝宏的请托,承诺在该厂税务问题处理上给予关照,并让时任潮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二科科长林建涌对该公司从轻处理,后在潮州市****红树林住宅小区其家中,收受何芝宏所送钱款2万元。
11、潮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于年下半年对潮州市金环制釉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立案,后被告人郭维浩接受该公司股东王锡明的关系人詹振明的请托,承诺在该公司税务问题上从轻处理,并让时任潮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二科科长林建涌对该公司从轻处理,后在韩江潮州段竹竿山附近一游泳点,收受王锡明托詹振明转送的钱款2万元。
12、潮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于年10月对潮州市枫溪区财丁福瓷厂进行税务稽查立案,后被告人郭维浩接受该厂负责人郑树财的关系人蔡旭青的请托,承诺对该厂税务问题处理给予关照,并让时任潮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二科科长林建涌对该公司从轻处理,后在潮州市****红树林住宅小区门口路边,收受郑树财托蔡旭青转送的钱款5万元。
13、广东顺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年下半年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需由潮州市国税局出具实缴纳税证明,后被告人郭维浩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俊雄的请托,承诺尽快帮助该公司办理纳税证明,并让时任潮州市国税局收入核算科副科长黄敏尽快为该公司提供纳税证明,后在潮州市****红树林住宅小区门口,收受谢俊雄所送钱款2万元。
14、潮州市潮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年10月对潮州市潮宝矿泉水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并立案,后被告人郭维浩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民的关系人蔡祥忠的请托,承诺在该公司税务问题处理上给予关照,并让时任潮州市潮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陈伟彦对该公司从轻处理,后在潮州市国税局其办公室收受陈德民托蔡祥忠转送的港币2万元(折合1.万元)。
15、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雅诚德陶瓷制作厂于年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涉嫌“空壳”企业,后被告人郭维浩接受该厂总经理陈彬权的请托,承诺帮助该厂沟通协调,并让潮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反映该厂实际经营情况,最终该厂摆脱“空壳”企业嫌疑,后于年年初在潮州市****红树林住宅小区其家中,收受陈彬权所送钱款2万元;被告人郭维浩还于年至年每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年中秋节前、年至年每年春节前,先后11次收受陈彬权所送钱款共计3.3万元。
法院宣判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维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维浩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郭维浩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受贿的犯罪事实,对此应当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郭维浩能全额退缴赃款,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郭维浩没有犯罪前科,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具备的监管条件,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予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郭维浩二年九个月以上三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经审查: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郭维浩判处的刑期幅度及罚金数额恰当,同时根据上述评判,可对被告人郭维浩适用缓刑。
综上,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维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已预交)。
二、被告人郭维浩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51元(扣押于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由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