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五章社会矛盾纠纷化
第三十一条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综合协调工作平台建设,拓宽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制度化渠道,发挥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作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的分流与衔接机制,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并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加强机制对接。
第三十三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导有关行业、专业领域设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对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可以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在立案后依法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保障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综合运用公证证明、保全证据、现场监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制度,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发挥公证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中的作用。
来源:广东人大网、潮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