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代理陈某涉嫌某罪(判决已生效)的辩护过程中,对见证人资格提出多处质疑,但审理法院只对部分质疑进行了简要回应,现对没有回应的其中一点拿出来与大家讨论学习。笔者无意去炒作自己代理的案件,已将相关人员的姓名进行了处理。
陈某某案件中,指控陈某某犯罪关键证据是三份辨认笔录(下图序号11、14、17次),辨认的组织者分别是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林警官、陈警官,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刘警官,辨认地点分别为宁波市奉化看守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公安局和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水径派出所,三个辨认地点相距甚远,但见证人均是陆某某。
十七次辨认的时间地点侦查机关不同程度的邀请同一见证人参与不同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在实践中多有发生。
但在六个相距上千公里的不同办案地点,三组办案人员,在跨度半年多的时间里,同一个见证人在一个刑事案件中见证了17个辨认过程,这难免会让人产生质疑:多地办案人员是如何找到陆某某作见证人的?没有其他合格的见证人么?陆某某是做什么的?
从上图可知,该案件的辨认地点有江浙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北区,安徽省太和县,上海市金山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潮州市饶平县等六区县,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无论何人何时何地组织辨认,陆某某均可以及时见证辨认过程,难道陆某某是公安机关随叫随到的“御用见证人”么?
笔者针对辨认笔录提出多项质疑后,法院查证:陆某某系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保安公司)合同制工人,认为陆某不是司法机关聘用人员,符合担任见证人的条件。
是得,根据《刑讼法解释》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也许无法将陆某某界定为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但作为一个在刑事审判庭工作二十余年的“老刑事”,又怎能忽略了保安公司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又怎么能忽视一人在一年内三省六区县见证17个辨认的怪象?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所以保安服务公司的的成立和经营受奉化公安分局的监管。
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公司成立于年9月23日,年6月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公司把整体资产移交给奉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管办分离。
大家知道,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公司原均隶属于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是奉化公安分局的内设部门,保安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多是该局在编人员,即使移交后,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公司也是宁波市奉化区国有独资企业,其管理人员仍与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工作人员也受到公安机关更大强度的制约,制约的强度与公安机关聘用人员相当。
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聘任的辅警的劳动关系在宁波市奉化保安服务公司。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于年2月17日向社会公开招聘92名辅警,在招聘简章的第四条“录用办法”中规定“被录用的辅警与奉化区保安服务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宁波市公安局于年9月27日,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