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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问答 » 常识 » 强烈建议监护人失职致儿童死亡,应负刑罚
TUhjnbcbe - 2025/2/28 17:38:00
据报载年10月4日,湖南益阳,一名3岁男孩在自家车内死亡。知情人介绍,该男孩父母因外出喝喜酒,喝醉后直接回家睡觉,将男孩遗忘在车内,发现时,男孩已无生命体征。多么可爱的孩子,说没就没了。不说远的,笔者在年9月16日傍晚,亲历的湖南省衡阳市碧桂园十里江湾某楼盘,父亲带着5岁的小孩去正在装修客户家参观,小孩从拆除的门洞里,踩空摔下直接“腰斩”,场面血腥而恐怖。这些监护人除了悲伤再受些社会谴责,慢慢的淡出人们的视线,麻木得忘记悲剧就发生在“昨天”、在“身边”。不能玩水,让孩子认识到水的危害性回放一下十年同类事故,触目惊心。/7/31,西安市一名女童被遗忘在幼儿园的校车内窒息身亡。/8/2,安庆市一名女童被遗忘在幼儿园校车里闷了一天抢救无效死亡。/7,湖北一名男孩被遗忘在车中,两个多小时后被发现抢救无效死亡。……/4/9,合肥市一砖窑厂的轿车内,一名4岁女孩和一名6岁男孩被发现闷死其中。/5/2,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一名3岁女童被遗忘在所就读幼儿园的面包车内窒息而亡。/7/17,安徽省蚌埠市两名幼童不幸被闷死在车内。……还有多少案例未见诸报端,如每年暑假(热天)水库、鱼塘,大江、大河吞噬的未成年人。以及监护人疏于管理,发生的意外交通事故等。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明确监护人的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但民法中因监护人的失职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对于监护人严重失职致儿童死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模糊而不明确。从而造成监护人抱着侥幸心理,忽视安全防范,再加上,家庭产生了悲剧,追究起来无异于伤口撒盐。从而逃避法律的惩罚,只是受些道德及良心谴责。做好监护人其实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监护人要承担的义务要多得多,对未成年照顾不周或打骂孩子均会受到处罚,而在我国感觉是自家事一样。鉴于此情况,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完善,因为家长的粗心大意,或毫无安全意识的造成未成年人伤害甚至死亡,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变换监护人时(如托儿所、幼儿园校车管理员等),不能出了事赔点钱完事,只有让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不是小事,既是义务又负有责任,创造一个让孩子安全、快乐的环境。没有安全,一切都是扯蛋一方面要加大立法完善对未成人的保护,另一方面要灌输孩子的安全意识。我粗略地列举一些安全防范:1、带小孩远离危险源:火源、水源、电源。2、带小孩坐车教会使用安全锤,呼救方法,大人下车必须检查两次再确定无误关车门。3、不带小孩去危险的陡坡、悬崖边玩耍。4、过马路最好过天桥或隧道,斑马线不能闯红灯,要四处张望。5、严禁小孩玩刀具等危险品。6、不吃陌生人东西,特别是饮料,发现可疑人要学会报警。……珍爱生命,呵护每一个未成年人让我们共同建立一道保护未成年人的“防火墙”,让每一个儿童都健健康康、快快乐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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