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怕的自恃
《法制》道,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日前通报了四川省泸州市3起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工程,非法用地共70公顷,这3起违规工程的业主分别是江阳区*府、纳溪区*府和泸州市航道局。这三项工程分别是:泸州市江阳区张坝防洪护岸工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长江、沱江入汇口以下3公里长江干流右岸,占用保护区缓冲区面积62.54公顷,业主为江阳区*府;泸州市纳溪区麻柳沱防洪护岸工程,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安富东片区的长江右岸,属保护区实验用地,占用保护区面积6.4公顷,业主为纳溪区*府;长江泸州航道局泸州综合码头工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属保护区缓冲区,占用保护区岸线240米及相应水域,,占用保护区面积0.2公顷,业主为泸州市航道局。这些工程均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工程的修建和运营对保护区和保护对象造成了严重影响:一是减少了保护区自然河岸、岸滩等重要区域。二是改变了工程影响区域原有生态功能。防洪护岸工程使河岸渠道化,隔离、占用河漫滩地,原先洪水期淹没区域鱼类的天然产卵场及幼鱼的索饵场永久消失;三是损害了自然保护区的严肃性。自然保护区是禁止和限制开发的区域,泸州市相关部门在保护区内修建工程,违背了法律和当前有关生态保护*策,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在上看了这些工程的背景。应该说它们都有该修建的道理,尤其是两个防洪护岸工程马马虎虎还可以算是涉及到了民生问题,因为水火无情,未雨绸缪加固堤坝,是应该也是必须的。可是*府做自己该做的事情并不表明它可以无视社会基本规则,更不代表它可以当国家法律法规如无物。所以这事做得让人看不大懂,作为一个地方的区级*府为什么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生态保护*策,在执法部门明令其不得违反自然保护区相关法规并责成停工的情况下,还有这么大的胆子顶风而上?或许这两个区级*府会认为,这工程修的是防洪护坡和防洪堤坝,是为人民做好事,就有了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区土地的十足理由。该逻辑就像经常宣传的那样:城市要发展,市民要从大局出发作出必要牺牲一样,其实这逻辑有着极大的霸蛮成分。是啊,发展应不应该?应该。不但应该,而且要快。可发展最终目的是让人们过上幸福生活,用时髦话来说就是“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现在“发展”还只是个蓝图,幸福啥时候到来还是个未知数,倒先要“牺牲”了,这到哪里讲理去?具体到泸州市两个区*府违法占地修建防洪护坡,大约就是准备牺牲掉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了。因为在某些人看来,生态环境比起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形象工程,只是个软指标,那是可有可无的,即使破坏了也不会有人认真追究,何况他们从来都秉持“先污染后治理”理念,相信自己污染了子孙后代一定有能力治理好。再说,为“公家”的事犯点“小法”并不是什么原则问题。当然,作为正常人犯法的事情一般不会主动去做,这个“一般”的前提是犯法的成本一定要小于不犯法的成本。如果犯了法还受到表扬、得到好处其实就是事实上的鼓励。相比较而言,在现实生活里“自然保护区”保护一类的法律总显得弱势,有些疲软,而防洪护坡实实在在摆那儿,看得见摸得着的,人们看见了就会竖起大拇指。孰轻孰重,一目了然。讨论防洪堤坝和自然保护区谁更重要在此没有太大意义,还有点游离主题的意思。我想说的是,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就是全体社会成员应当遵守的游戏规则。尝说村看村户看户,社员看干部,不说要求*府做依法办事的表率,它们自己做事倒先不择手段犯起法来,那么经常所宣称的建设法制社会的目标真是要任重道远了。赞相关美文阅读:·阜新水草玛瑙重达38.7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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