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的信息显示,潮州市湘桥区洁之美餐具消毒服务部因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经查,年5月7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服务部清洗餐具项目未生产,没有废水排放。同时,发现该服务部废水处理设施一侧私自设置有一个排污口,废水可以通过该排污口排放至外环境。该服务部存在未按《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潮州市生态环境局于年6月16日向该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11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罚听告〔〕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该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2.1.1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裁量标准:(1)违法程度:年5月19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以突击检查的方式对该服务部进行复查,该服务部已完成整改,在限期内拆除涉案排污口;(2)排污口所在区域:该服务部位于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仙田一村十四亩工业区,为一般区域;(3)排污情况:年5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违法设置的排污口未排污。根据该服务部检查实际情况对照裁量标准,应取罚款区间为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58号)的精神,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其中,第八点提到要“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考虑企业排污对环境影响情况,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该服务部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落实整改减轻环境污染,符合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因处罚金额幅度为2万元至4万元,从轻应当低于平均值3万元。故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万5千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了解到的信息显示,潮州市湘桥区洁之美餐具消毒服务部,于-12-21创立,企业位于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仙田一村十四亩工业区(自编号),主要经营范围为餐具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