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的信息显示广东信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被处罚。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经查,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信环境监测字()第号》及相关资料显示,该份检测报告出现原始记录表的数据与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你公司存在没有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中的5.6.4“数据校核及审核”的规定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造成《信环境监测字()第号》的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我局于年3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7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你公司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58号)第八点要求“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考虑企业排污对环境影响情况,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落实整改,配合调查,符合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因处罚金额额度为2万元至5万元,从轻应当低于平均值3.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了解到的信息显示,广东信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年12月24日,注册地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新春园地产大厦2梯室,法定代表人为周婵。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认证服务;专利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