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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23 1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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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办发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切实优化消防营商环境,近日,潮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协调市住建、文广旅体、教育、民政、金融、公安、卫健、政数、商务等有关部门,助推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政策落实落地。具体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52号)的要求,年5月1日起,我市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根据《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潮办发4号),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交“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42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未明确规定的,文广旅体、教育、民政、金融、公安、卫健、商务等有关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六、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的消防许可法律文书仅包括《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前)《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后),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提供任何形式的文书、通知、会议记录、证明材料作为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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