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1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执行大会,依法对贩卖、制造毒品罪犯蔡明亮进行宣判并执行死刑。
案情简介
贩卖、制造毒品罪犯蔡明亮,男,汉族,年2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罪犯蔡明亮于年7至8月间,与蔡某德(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利,合伙出资制造甲基苯丙胺。通过同案被告人孙明勇(已判刑)的介绍,蔡明亮等人经实地考察,决定租用林某发(在逃)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远光村的闲置工场用于制毒,后购买了制毒原料、工具并安排同案被告人林梓庆、陈浩伟(均已判刑)运至工场。同年8月中旬,工场开始制造甲基苯丙胺。蔡明亮负责毒资管理,将甲基苯丙胺冷却结晶及望风。甲基苯丙胺制成后,蔡明亮于同月22日下午通过钟子创(另案处理,已判刑)将其中20千克甲基苯丙胺在潮安区高速公路沙溪出口的路边贩卖给他人。次日凌晨,蔡明亮又通过钟子创将其中千克甲基苯丙胺在上述地点贩卖给他人。另外部分甲基苯丙胺由同案人贩卖,剩余甲基苯丙胺及制毒原料、工具由孙明勇转移藏匿。同年9月2日,公安机关抓获蔡明亮、孙明勇等人,后根据蔡明亮的供述,在孙明勇的带领下在潮安区沙溪镇下西林村等处查获甲基苯丙胺2袋净重共计57.8千克及制毒原料、工具。
罪犯蔡明亮于年8月间,与钟子创、刘思秉(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合伙出资在梅州市梅县区石坑镇岭村准备制造甲基苯丙胺,其中蔡明亮出资80万元并提供价值约40万元的制毒原料氯化钯。同年9月2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制毒窝点,并现场扣押约千克氯代麻黄素、55瓶(每瓶克)氯化钯等制毒原料、工具。
审判结果罪犯蔡明亮(左)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郭旭平:罪犯蔡明亮伙同他人制造并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之一,应依法惩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罪犯蔡明亮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郭旭平: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蔡明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现在将罪犯蔡明亮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ND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潮州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