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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对瓷泥生产经营纳税人检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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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对瓷泥生产经营纳税人检举实行奖励的通告

发布时间:-12-:22:2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为促进瓷泥生产经营者规范经营,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有关会议精神,对实名检举瓷泥生产经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检举人”)实行奖励。

一、检举对象

瓷泥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由税务机关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部令第18号)的规定实施顶格奖励。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不足万元的,给予4万元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不足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不足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元以上不足万的,给予元奖金;

(七)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元以下的,给予同等数额的奖金。

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三、奖金领取

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具体支付条件、程序、方式由税务机关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部令第18号)的规定执行。

四、隐私保护

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或复印件。检举人应对其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法规等规定对检举人信息严格保密。

五、检举方式

检举人可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进行检举。

检举。

检举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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