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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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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边)境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大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件人,同比分别增长.1%和94.5%;提起公诉件人,同比分别增长.2%和.0%。同时发现,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呈现出新特点、新情况。在犯罪主体上,此类犯罪呈现出共同犯罪、一人犯多罪情况突出、边民参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人数多等特点,且有的犯罪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特征;在行为方式上,手段不断翻新,分段运送、徒步带领等情形逐渐增多;在犯罪起因上,多与非法务工、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交织滋长;在区域特征上,呈现集中化态势,云南、四川、广西、福建、广东、河南、浙江、贵州等8个省(自治区)起诉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人数占全国85%以上;在涉嫌罪名上,主要集中在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三个罪名。这些犯罪,不仅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现实危害,在当前国际疫情仍处于高位的情况下,还增加了我国“外防输入”疫情防控压力,甚至带来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

近日,针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18号),进一步统一了法律适用,细化了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办案程序,对案件管辖、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境外证据转化等提出具体意见;进一步突出了打击重点,强化了源头治理,对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运送偷越国(边)境等帮助行为,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打击;进一步落实了刑事政策,体现宽严相济,在加大对组织者、运送者、犯罪集团骨干成员以及屡罚屡犯者惩治力度的同时,明确了区分情况,依法妥善处理的原则。

为了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国(边)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发了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6起典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的在境外人员的领导指挥下,拉拢引诱多人共同偷渡;有的在高薪诱惑下,采用徒步等方式,逃避边防检查结伙偷越出入国境;有的为非法务工,在获得临时边界通行证后,非法越过边界通行证准许的活动范围,未获批准进入内地;有的系出租车司机,明知他人运送人员偷越边境而帮助运送;还有的为了牟取高额报酬,按照“蛇头”安排,组成运送团伙,采取隐蔽方式分段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特别是受高薪诱惑偷越国境出境务工,甚至从事电信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由于通过非法渠道偷渡,运送转移条件极度简陋,务工环境得不到保障,有的拿不到预期工资,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有的甚至丧失了生命。因此,有关务工人员、用工单位、运输行业人员要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国界意识、法律意识,侥幸心理不可有,跨境偷渡不可取,下游违法不可为,要自觉遵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共同营造全社会共同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良好氛围。

为切实维护国(边)境安全,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指控证明犯罪职责,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促进边境治理相结合,从源头上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切实提高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成效,确保边疆稳固、边境安宁,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治国治边重大战略部署,紧密结合检察职能,依法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有效维护国(边)境安全,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一:陈某甲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陈某乙等人偷越国境案

——拉拢引诱多人跨境偷渡应予以严惩

组织拉拢羁押必要性审查追捕漏犯

为了躲避国内打击,犯罪分子在境外建立窝点并召集国内人员前往当地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有的行为人在境外人员的领导指挥下,拉拢引诱多人共同偷渡,有的行为人在高薪诱惑下,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出入国境,给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以及国内人民财产安全带来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能动履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3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人陈某乙,男,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人文某某,男,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人谢某某,男,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9月4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

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四川省古蔺县的家中,通过刷单、股票聊天群认识了发布招聘广告昵称为“菠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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