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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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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解读:
  

潮州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激励我市人民调解员的办案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财*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案定补”,是指县(区)财*对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民间纠纷,或虽未成功调解纠纷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的办案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和激励。“以案定补”的补贴费用不作为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辖区内在县(区)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员,但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除外。


  第四条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县(区)司法局建立和完善“以案定补”工作制度,各县(区)司法局制定的实施办法应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以案定补”案件补贴标准应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及调处的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以案定补”的范围:


  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非法人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如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


  下列纠纷不属于“以案定补”案件范围:


  (一)综治信访维稳案件;


  (二)行*调解案件;


  (三)司法调解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五)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七条“以案定补”人民调解案件的类别及认定标准:


  “以案定补”人民调解案件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个类别。


  (一)简易矛盾纠纷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证据确凿,争议不大,经口头调解即可化解,且可即时履行的矛盾纠纷。


  (二)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


  1.涉案人数不到5人的一般矛盾纠纷;


  2.一般婚姻家庭纠纷;


  3.一般邻里纠纷;


  4.一般侵权纠纷;


  5.一般生产经营性纠纷;


  6.其他各类简单矛盾纠纷。


  (三)疑难矛盾纠纷是指同时具备下列两种情形以上的矛盾纠纷:


  1.涉案人数为5—10人的纠纷;


  2.涉及金额为5—10万元的纠纷;


  3.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


  4.经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申请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5.涉及人员重伤的纠纷;


  6.其他经县(区)司法局研究认定的疑难矛盾纠纷。


  (四)重大矛盾纠纷是指同时具备下列两种情形以上的矛盾纠纷:


  1.涉案人数超过10人的纠纷;


  2.涉及金额超过10万元的纠纷;


  3.涉及人员死亡的纠纷;


  4.经县级以上领导批转的或在发生地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纠纷;


  5.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6.激化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越级上访或发生“民转刑”苗头的纠纷;


  7.县级以上人民*府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案件;


  8.其他经县(区)司法局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第八条案件卷宗标准:


  (一)案件卷宗所需材料


  1.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人民调解协议书或口头协议书登记表;


  3.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4.其他证明调解纠纷次数的证明材料。


  (二)卷宗制作要求


  卷宗材料应统一使用司法局印制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并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和身份证号码等,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第九条案件补贴标准:


  (一)成功调解简易纠纷,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元;


  (二)成功调解一般矛盾纠纷,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元;


  (三)成功调解疑难矛盾纠纷,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


  贴-元;


  (四)成功调解具有反复性、周期性长(时间跨度超过1


  年)特点的疑难矛盾纠纷,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元;


  (五)成功调解重大矛盾纠纷,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元;


  (六)经3次调解未成功,但能够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相关的调解及证明材料的,每件补贴元;


  (七)对疑难矛盾纠纷,经5次以上调解未能成功,已经作出明确的法律指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出具人民调解终结书,当事人仍未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矛盾纠纷的,每件补贴元;


  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每宗另行补贴元。


  第十条“以案定补”的发放条件:


  (一)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民间纠纷,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调解文书制作规范,调解协议已全面履行。


  (二)经3次调解未成功,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对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调解员经5次调解未成功,已经作出明确的法律指引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出具人民调解终结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每月召集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分析会,对本区域内矛盾纠纷案件分别安排专门的调解人员,需多人参与调解的要指定一名立案牵头人,并根据案件认定标准划分档次,最终形成调解方案报镇(街道)司法所备案登记,调解完毕后制作卷宗报当地司法所登记和存档。日常排查出矛盾纠纷需及时调解的可随时向镇(街道)司法所报备。重大、疑难矛盾纠纷需镇(街道)、村(社区)联合调解的,由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立案牵头人及相关人员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由多人参与调解的案件,由立案牵头人负责组织做好案件卷宗的制作工作。


  第十二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补贴的初审工作。具体工作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案件进行初审,确保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材料完整;


  (二)初步确定案件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并制表上报;


  (三)根据评审领导工作小组核定的案件补贴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发放程序向办案的人民调解员发放。


  第十三条县(区)司法局应成立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评审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评审领导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司法所上报的人民调解案件的补贴兑现请求进行最终审定;


  (二)核定案件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


  (三)评审结束后,及时将案件补贴发放到相应的司法所。


  第十四条村(社区)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调解结案的案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分类制作规范化文书,一案一档,装订成卷,并分别在每年6月、12月中旬向所在司法所报送。


  司法所应当于每年6月、12月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案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步确定类别和补贴金额并同时制表统计。


  司法所应当于每年7月、次年1月第一周内向评审领导工作小组分别上报半年统计报表。


  评审领导工作小组在收到司法所报送材料后一周内,组织评审小组成员进行逐一检查和审核。评审结束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在各司法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核定的补贴标准向司法所发放案件补贴。司法所应当在领取补贴后的一周内向人民调解员足额发放,并将签领表报送县(区)司法局。


  第十五条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案件的,按一件案件进行补贴。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由各县(区)财*


  承担,县(区)司法局可会商同级财*部门根据本办法基础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高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评审领导工作小组、司法所应当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以案定补”补贴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或走访。


  第十八条申请、执行“以案定补”的相关责任人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不真实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追究相关责任并予以通报。镇(街道)司法所每年12月31日前对该年度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逐件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县(区)司法局。县(区)司法局通过对调解案件当事人约谈、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每件案件的审查。


  (二)加强对“以案定补”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侵占、挪用补贴经费。县(区)司法局每年3月前应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对上一年度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司法局责令追回所发补贴经费,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纪、*务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


  (三)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期间的案件补贴依照本办法落实。各县(区)已制定的人民调解员补贴的相关办法、方案、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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